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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766号

胡志珍减刑裁定书 (429)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胡志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766号罪犯胡志珍,女,1971年5月2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2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志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8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陕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3月3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陕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志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8年9月至2011年5月获得积极25次。

本院认为,罪犯胡志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志珍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5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