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752号罪犯高梅英,女,1952年2月16日出生,河南省西华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4日作出(1998)西刑一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梅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陕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2007年11月12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17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梅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7年8月至2011年5月获得积极26次。
本院认为,罪犯高梅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梅英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