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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290号

张某与周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某某县某某乡史务村学生。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某某县某某乡陈家村村民。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周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人张某同意以3500元案件款结案,其余案件款表示放弃,且被执行人周某已履行案件款35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宏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周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