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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726号

张桂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张桂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726号罪犯张桂玲,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5日作出(2005)陕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桂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54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19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桂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获得积极26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桂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桂玲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6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