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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697号

桂金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桂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697号罪犯桂金芳,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1日作出(1998)商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金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6月2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陕刑执字第28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20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03年10月30日本院以(2003)西刑二执字第14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6年1月18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2009年1月19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2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桂金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2008年4月至2011年4月获得积极21次。

本院认为,罪犯桂金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桂金芳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4年3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