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99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汉族。被告执行人:孙某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孙某甲与孙某乙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以8000.00元结案,且其余案件款及其它费用申请人孙某甲全部放弃。现孙某甲已领取案件款8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西民再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宏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周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