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周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人张某同意以3500元案件款结案,其余案件款表示放弃,且被执行人周某已履行案件款35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宏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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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周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周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人张某同意以3500元案件款结案,其余案件款表示放弃,且被执行人周某已履行案件款35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宏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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