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709号罪犯吴菲菲,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西刑二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菲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3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9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菲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
本院认为,罪犯吴菲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菲菲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