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736号罪犯王秀荣,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河南省镇平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4日作出(2008)高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秀荣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9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秀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秀荣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秀荣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