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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一法三民六初字第478号

李鲜萍、中山市三乡镇吉鑫美居洁具经营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李鲜萍,中山市三乡镇吉鑫美居洁具经营部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六初字第478号申请人李鲜萍,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吉鑫美居洁具经营部,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平东村金谷大道120号铺。经营者李冬梅。本院于2011年8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鲜萍、中山市三乡镇吉鑫美居洁具经营部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鲜萍、中山市三乡镇吉鑫美居洁具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于2011年8月10日经三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鲜萍、中山市三乡镇吉鑫美居洁具经营部于2011年8月10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二、中山市三乡镇吉鑫美居洁具经营部于2011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李鲜萍在职期间工资、退还工衣费合计1300元。

三、中山市三乡镇吉鑫美居洁具经营部按以上条款办理后,与李鲜萍解除劳动关系关系,李鲜萍不能就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再向中山市三乡镇吉鑫美居洁具经营部追讨,并放弃申请仲裁及诉讼的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立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