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无民初字第01006号 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无为县。 被告无为县泥汊镇人民政府,住无为县泥汊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为县泥汊镇人民政府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丁家华
审判员 何艾云
审判员 钱 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