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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404号

张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4年6月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0年12月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陇民初字第00603号张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已全部履行所有物品并将服装店经营权交给张某某,且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

审判员  丛美慧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路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