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325号原告侯凤奎,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住兴和县,农民。原告侯利平,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白凤花,女,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侯艳,女,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侯娜,女,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肖志英,男,汉族,53岁,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侯凤奎、侯利平、白凤花、侯艳、侯娜诉被告人肖志英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因按原告确认的地址未能找到原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包小旺
审判员 :赵占高
审判员 :陈银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