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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325号

侯凤奎、侯利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侯凤奎,侯利平,白凤花,侯艳,侯娜,肖志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325号原告侯凤奎,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住兴和县,农民。原告侯利平,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白凤花,女,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侯艳,女,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侯娜,女,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肖志英,男,汉族,53岁,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侯凤奎、侯利平、白凤花、侯艳、侯娜诉被告人肖志英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因按原告确认的地址未能找到原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包小旺

审判员 :赵占高

审判员 :陈银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