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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735号

杨一明与陈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735号

原告:杨一明。

被告: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一明与被告陈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一明于201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一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一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