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735号
原告:杨一明。
被告: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一明与被告陈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一明于201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一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一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