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603号
原告: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兴祥。
委托代理人:冯坚、劳晓洁。
被告:陈坚志。
被告:陈文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坚志、陈文婷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坚志、陈文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坚志、陈文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3元,减半收取2301.5元,由原告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新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华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