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滦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关志新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代理
审判员 付相如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