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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滦民初字第2098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滦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关志新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代理

审判员  付相如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