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镜民一初字第01381号
原告:朱某某,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代理人:铁流,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代理人:章翔,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长余,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朱某某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诉讼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