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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镜民一初字第01381号

朱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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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镜民一初字第01381号

原告:朱某某,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代理人:铁流,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代理人:章翔,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长余,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朱某某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诉讼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