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黄商初字第1964号
原告:叶某。
被告:浙江××阳光贸易有限公司,3307,住所地台州市××东门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浙江××阳光贸易有限公司、何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阳光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岙里村房产以及被告何某某持有的浙江台州新阳晨家庭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70%的股份(价值201.6万)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阳光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岙里村房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47号)以及被告何某某在浙江台州新阳晨家庭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70%的股份(价值201.6万)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变更、赠予该房产及股份的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苏顺法
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
人民陪审员 王雪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王杭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