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兴刑初字第00066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3月1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以涉嫌抢夺罪刑事拘留,2011年4月1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1)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参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5日上午1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韩飞(已判)驾驶一辆无牌照的红色跨骑摩托车,在兴平市东大街房管所门前的公路上,有预谋地将途经此处的受害人李某的手提包由坐在摩托车后面的张某某抢走,后两人驾驶摩托车向东逃窜。当逃窜到东大街东北巷时,被兴平市公安局民警用小车逼停,韩飞被当场抓获,张某某趁机弃包脱逃。被抢的受害人的提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张,飞利浦直板手机一部。飞利浦直板手机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12元。破案后,所抢手提包和包内所装财物已全部退还失主。作案工具红色跨骑式五羊125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已经随韩飞案移交人民法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兴平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件的受理和决定立案侦破的情况。2、抓捕经过,2011年3月10日下午,兴平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井建利、郭鹏程、高庆庆三人驾车去乾县马莲做网上逃犯张某某父母的思想工作,欲劝其带领儿子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到了张某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后,经巧妙打听获知张某某正和其母亲在苹果地里干活。公安局民警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将拔腿就跑的网上逃犯张某某在其苹果园内成功抓获。3、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3月10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4、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被抢的过程和所抢的财物等情况。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他给公安局领导开车路过东大街房管所门前时,发现两名男子骑摩托车抢一名妇女的手提包,领导令开车追撵至东大街东北巷口用车将其摩托车逼停,将被告人韩飞抓获,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弃包脱逃,缴获被抢手提包一个、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案件移交至东城派出所办理的情况等。6、现场示意图和被告人张某某对作案现场和韩飞被抓获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韩飞实施犯罪的地点为兴平市东城区东大街房管所门前的大街上,作案后在东大街东北巷口被抓等情况。7、兴平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提取笔录和辨认笔录及照片、清单,证明于2010年11月5日上午11时45分在东大街东北巷口将罪犯韩飞抓获,并在现场提取到被告人张某某丢弃的被害人李某的手提包一个,内装有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800元,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张,飞利浦手机一部,证明就是他们所抢的财物。8、兴平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害人李某已将所抢的手提包及包内财物领回。9、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韩飞所抢被害人李某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12元。10、兴平市人民法院(2011)兴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韩飞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摩托车依法没收。11、被告人张某某对作案工具摩托车的辨认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证明已随韩飞抢夺案移交法院的红色无牌照五羊125牌两轮摩托车就是其实施抢夺犯罪时所骑的摩托车。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且相互认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大街上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夺犯罪属共同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2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费 征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 赓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解倩倩附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