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泉民初字第1835号
原告:赵勇。
委托代理人:康泽民,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事处银河花园一期业主大会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银河路188号。
负责人:钟家才,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苟忠义,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苏,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与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事处银河花园一期业主大会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