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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261-3号

孙某某与浙江××山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浙江××山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61-3号

原告:孙某某。

被告:浙江××山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杜山。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浙江××山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干平

审 判 员  张兴宝

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吕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