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商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奉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号。
法定代表人:余甲。
委托代理人:余乙。
委托代理人:曾某。
上诉人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奉化××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1日、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被上诉人鸿运××的法定代表人余甲,委托代理人余乙、曾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鸿运××的股东余乙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立案侦查,而该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对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及实体处理有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阎亚春
审 判 员 黄海兵
审 判 员 王文海二〇��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高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