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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商终字第52号

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奉化××建材有限公司、奉化××建材有限公司与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蒋某某,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奉化××建材有限公司,奉化××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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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商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奉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号。

法定代表人:余甲。

委托代理人:余乙。

委托代理人:曾某。

上诉人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奉化××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1日、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被上诉人鸿运××的法定代表人余甲,委托代理人余乙、曾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鸿运××的股东余乙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立案侦查,而该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对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及实体处理有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阎亚春

审 判 员 黄海兵

审 判 员 王文海二〇��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高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