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536号
原告:赵士宝,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赵加重,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乔义春,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赵士宝与赵加重、乔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赵士宝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加重、乔义春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加重在中国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