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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536号

赵士宝与赵加重、乔义春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士宝;赵加重;乔义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536号

原告:赵士宝,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赵加重,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乔义春,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赵士宝与赵加重、乔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赵士宝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加重、乔义春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加重在中国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