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30号申请人深圳市南×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某某,男。
申请人深圳市南×印刷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6月3日作出的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1)131-1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南×印刷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0日以与被申请人余某某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南×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南×印刷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南×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劲 峰
代理
审判员 黄 铎 斌
代理
审判员 郭 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谭晓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