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衡桃东民初字第105号

杜焕珍、张志伟等与艾虎、河北衡水运输集团第六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焕珍,张志伟,张美玲,张春坡,艾虎,河北衡水运输集团第六运输公司,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东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杜焕珍。原告张志伟。原告张美玲。原告张春坡。被告艾虎。被告河北衡水运输集团第六运输公司。负责人李继伟,总经理。被告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别雁鸣,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焕珍、张志伟、张美玲张春坡诉被告艾虎、河北衡水运输集团第六运输公司、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桃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冀T×××××号的大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冀T×××××号的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胜顺

审 判 员  高桂丽

代理

审判员  胡志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