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表业制品厂。代表人萧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确××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萧某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表业制品厂、确××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劳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前,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表业制品厂、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表业制品厂、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表业制品厂、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表业制品厂、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劲 峰
代理
审判员 黄 铎 斌
代理
审判员 郭 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谭晓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