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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刑初字第323号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1年5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来到本市上城区仁和路“采芝斋”商店门口,采取用手强行扳开龙头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停放的雅马哈(FUNYARD)TDP08Z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292元)窃走后销赃。同年5月1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本市上城区学士路三区二段新声市场005号“特价服饰”商店门口,将被害人王小利停放的莫拉克TDP838Z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440元)窃走。后反扒队员在本市上城区中山中路附近抓获被告人陈某。王小利的电动自行车已被扣押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1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宗雄信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