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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70号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7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辛季元,程雪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70号

原告:辛季元,男,1980年1月生,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中村7楼2单元2号,身份证号340404198001270611。

委托代理人:王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玥,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程雪君,女,1980年11月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人,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中村7楼2单元2号,身份证号650103198011303229。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季元与被告程雪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季元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季元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辛季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辛季元负担。

审判员  孟凡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