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70号
原告:辛季元,男,1980年1月生,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中村7楼2单元2号,身份证号340404198001270611。
委托代理人:王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玥,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程雪君,女,1980年11月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人,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中村7楼2单元2号,身份证号650103198011303229。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季元与被告程雪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季元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季元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辛季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辛季元负担。
审判员 孟凡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