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233号
上诉人:何军。
被
上诉人:海宁市中鑫三元风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克勤。
上诉人何军因与被上诉人海宁市中鑫三元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1)嘉海袁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何军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上诉人何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春
代理
审判员 全淑芳
代理
审判员 汪先才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孝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