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吉泽,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市金利达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柱,经理。申请执行人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金利达电机有限公司电机销售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536554.86元,执行费2670元,迟延履行金92875元,共计632099.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山市金利达电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32099.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