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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象民初字第1017号

黄克仁与王远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黄克仁,王远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象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黄克仁。被告王远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仁与被告王远秀房屋确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克仁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克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克仁承担4355元,退回原告4355元。

审判员  周浩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