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象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黄克仁。被告王远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仁与被告王远秀房屋确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克仁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克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克仁承担4355元,退回原告4355元。
审判员 周浩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