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范商初字第2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沈俊,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黄 前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