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国成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国成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