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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崖民初字第145号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国成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