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芜执字第00561号
申请执行人:聂友根,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经常居住地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刘海春,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谢良茂,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陈云龙,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芜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费55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44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云龙银行存款56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后宗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茂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