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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芜执字第00561号

聂友根与刘海春、谢良茂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友根;刘海春;谢良茂;陈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芜执字第00561号

申请执行人:聂友根,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经常居住地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刘海春,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谢良茂,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陈云龙,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芜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费55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44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云龙银行存款56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后宗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茂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