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桐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余荣君。
委托代理人:钱梁。
被告: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国强。原告余荣君诉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荣君的委托代理人钱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荣君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1日及12月5日分别签订了编号为059426及059393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瑶琳新天地楼盘一幢301、1001、1002,三幢1001、1002、四幢1001、1002,101至111号商铺出售给原告,合同价为2200000元,约定交付时间为2009年6月及2008年年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额房款。但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标的房屋,也未向原告履行支付违约金义务。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瑶琳新天地楼盘一幢301、1001、1002,三幢1001、1002,四幢1001、1002,101至111号商铺,并办理完毕相应的产权移转登记手续;2、被告支付原告自约定交房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暂计至2011年3月15日为人民币220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以下证据:1、楼书,证明本案标的物楼盘的位置及被告向外宣传该楼盘的事实;2、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商品房买卖关系、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房款收据二张,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足额房款的事实。被告未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编号059426),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所开发的位于瑶琳镇皇和路桥头名为“瑶琳·新天地”一幢301、1001、1002,总面积为649.61㎡,每平方米923.63元,总价600000元;约定交付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同年12月5日,原、被告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编号059393),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同一楼盘三幢1001、1002、四幢1001、1002以及101至111号商铺,总面积为1744.7㎡,每平方米900元,总价1570230元;约定交付时间为2008年。两份合同均约定:被告逾期不超过90日,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超过9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此时违约金比率不小于前述违约金比率。2008年11月21日,原告现金支付了600000元房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同年12月4日,原告现金支付了1600000元房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另查明,“瑶琳·新天地”房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因涉案,目前被六家法院查封,原告所购买的商铺中有六间因其他交易已被他人在建设部门备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1日和2008年12月5日签订的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房款,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的已交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因本案所涉房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被六家法院查封处置,且被告涉嫌一房二卖,故交付条件不成就,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交房并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荣君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房款600000元的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荣君自200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房款1600000元的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余荣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62元,由原告余荣君负担2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16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 判 长 游荣华
代理
审判员 郑 琼
人民陪审员 胡蓉琴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