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64号原告李某,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回族。被告李某某甲,男,1996年9月9日出生,回族。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乙,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回族。(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甲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后1652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