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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64号

李某与李某某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64号原告李某,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回族。被告李某某甲,男,1996年9月9日出生,回族。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乙,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回族。(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甲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后1652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