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镇执民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力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海定海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750367549。法定代表人毛旭君。被执行人宁波长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定海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780423900。法定代表人张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力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长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长锦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力达运输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力达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甬镇执民字第113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