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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1293号

孙军盈与刘志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军盈,刘志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孙军盈。委托代理人张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洁,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茂。委托代理人杨生忍,男,汉族,1938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盈与被告刘志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军盈因故,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军盈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志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军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贺延昌

审 判 员  宋全会

代理

审判员  徐 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