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孙军盈。委托代理人张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洁,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茂。委托代理人杨生忍,男,汉族,1938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盈与被告刘志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军盈因故,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军盈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志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军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贺延昌
审 判 员 宋全会
代理
审判员 徐 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