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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227号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仇晓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仇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22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兴礼。委托代理人张荣磊。被告仇晓军,系苏州市相城区北桥仇晓军文化用品店业主。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仇晓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为38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

代理

审判员  江南来

代理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