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龙。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兰。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海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启永。委托代理人方伟军、何潇。
上诉人王金龙、肖兰因与被上诉人杜启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通知上诉人王金龙、肖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王金龙、肖兰申请免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同意其缓交两个月,缓交期限至2011年7月18日止。缓交期限届满前,本院再次告知王金龙、肖兰逾期不交上诉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缓交期满王金龙、肖兰仍未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金龙、肖兰虽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但缓交期满仍未缴纳上诉费用,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金龙、肖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少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孜力哈
代理
审判员 徐 晋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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