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104号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人南大厦****西1。负责人杨映勤,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颖涛,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被告成都软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普利大厦****。法定代表人戴旭军。被告戴旭军,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成,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普利大厦****div>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成都软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戴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软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戴旭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文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