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6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宇,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市民。
上诉人赵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赵某于2011年8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亚莉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
代理
审判员 罗 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