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临罗立保字第446号

付战与张海龙、张思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付战,张海龙,张思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446号申请人付战。被申请人张海龙。被申请人张思义。

申请人付战因与被申请人张海龙、张思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海龙驾驶的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或价值15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海龙驾驶的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5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