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连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王某,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叶世光,连江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连江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1年8月25日,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上筹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香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