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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连民初字第1598号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连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王某,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叶世光,连江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连江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1年8月25日,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上筹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香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