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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568号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要首,系集贤信用合作社主任。被告郑某某。被告黄某某。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5元。

审判长  孟雅玲

审判员  李建会

审判员  胡崇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