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要首,系集贤信用合作社主任。被告郑某某。被告黄某某。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5元。
审判长 孟雅玲
审判员 李建会
审判员 胡崇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