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侯某,男,周至县马召中心卫生院医师。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周至县中医院内科护士。本院在执行侯某申请执行刘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2050元(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00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