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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124号

侯某申请执行刘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侯某,男,周至县马召中心卫生院医师。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周至县中医院内科护士。本院在执行侯某申请执行刘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2050元(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00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