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1010号
原告:张全忠。
原告:沈雪花。
原告:黎夜。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车慧强、何佳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表人:戴国文。
委托代理人:徐坚、朱文慧。
被告:崔山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忠、沈雪花、黎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崔山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忠、沈雪花、黎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后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