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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民初字第1010号

张全忠、沈雪花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崔山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1010号

原告:张全忠。

原告:沈雪花。

原告:黎夜。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车慧强、何佳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表人:戴国文。

委托代理人:徐坚、朱文慧。

被告:崔山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忠、沈雪花、黎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崔山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忠、沈雪花、黎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后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