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531-1号
申请人:高吉涛,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周玉喜,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魏志刚,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朱湖山,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高吉涛与周玉喜、魏志刚、朱湖山借款合同纠纷,高吉涛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玉喜、魏志刚、朱湖山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玉喜、魏志刚、朱湖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