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栖民一初字第2542-1号
原告(反诉被告):毛典利,农民。原告毛洪风,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明钢,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孝成,男。被告毛典洪,农民。被告(反诉原告)毛延青,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衣振军,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1年8月10日对原告毛典利、毛洪凤与被告毛典洪、毛延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09)栖民一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第一页第七行中:“原告毛洪风”补正为:“原告毛洪凤”;将第七页第十一、十二行中:“被告毛典利”补正为“被告毛延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大
审判员 冯喜卿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