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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栖民一初字第2542-1号

毛典利、毛洪风与毛典洪、毛延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毛典利,毛洪风,毛典洪,毛延青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栖民一初字第2542-1号

原告(反诉被告):毛典利,农民。原告毛洪风,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明钢,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孝成,男。被告毛典洪,农民。被告(反诉原告)毛延青,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衣振军,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1年8月10日对原告毛典利、毛洪凤与被告毛典洪、毛延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09)栖民一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第一页第七行中:“原告毛洪风”补正为:“原告毛洪凤”;将第七页第十一、十二行中:“被告毛典利”补正为“被告毛延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大

审判员  冯喜卿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