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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崂执字第644号

王儒刚与青岛蓝齐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王儒刚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蓝齐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青岛蓝齐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2011年6月23日被执行人青岛蓝齐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到本院将执行案款3500元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儒刚申请执行青岛蓝齐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牟孝星 百度搜索“”